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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某期货营业部的强平纠纷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16 14:58:44
案情简介: 
某期货营业部客户黎某来电反映,其于8月24日买入1手IF1509合约,8月27日黎某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其IF1509合约就被强平,因此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黎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后,营业部向黎某解释,公司的强平行为是符合约定,且已履行好通知义务,黎某一直没收到通知的原因主要是其更换手机号码后未通知营业部。同时根据黎某8月25日的登录和退出交易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可以推断其已接收了公司在系统内发出的追保通知,但黎某不认可。后调解中心联系黎某,向其解释说明营业部已向其预留手机号码发送了追保通知,且多次电话联系。还有《期货经纪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客户变更通知方式需书面通知期货公司,因此黎某的诉求难以支持,调解中心告知其终止调解,黎某称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是由于黎某更换了手机号码但未告知营业部所引起的。《期货经纪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客户要求变更通知方式,需书面通知公司,否则由变更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负责”。黎某变更号码后未主动告知营业部,因此黎某应承担因变更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启示: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建议投资者在与期货公司签订合同前,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应认真审阅。同时期货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投资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投资者需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否则,由于投资者单方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后果将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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