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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期货营业部的强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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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16 14:59:58 |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2日,某期货公司与客户王某签署《期货经纪合同》。2015年7月7日行情剧烈波动,当日结算后,该客户权益为3189.08元,期货公司风险度为135.25%,交易所风险度为61.48%。期货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将客户追加保证金强制平仓通知上传至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并辅以短信方式通知客户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将可用资金补足,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简称“强平”)。截止约定日期前,客户并未入金,也未报单平仓以降低账户风险度。期货公司便对客户持仓进行了强平操作。客户王某不认可该强平,并通过证监会热线电话12386投诉,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因强平遭受的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该期货公司接证监局转办投诉后,立即安排客服人员与王某进行初步的电话沟通,后续安排王某的客户经理向其详细解释,期货公司的强平操作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协议》约定。经解释,客户王某表示理解,撤回投诉。 案件评析及启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改客户承担。 本案例中,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规定,由于市场情况急剧变化,导致客户的风险率II>100%时,期货公司在向客户履行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的义务后,期货公司有权随时在不另行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及财务其他相应措施,直至客户风险率I<100%,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本案的启示:期货属于保证金交易,存在强平的风险,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同时,为了减少此类投诉的产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议公司对客户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及强行平仓通知按多种方式发出:如同步录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交易系统、报盘行情系统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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