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委托人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客户账户资金
情况简述:2008年5月#日,聚乙烯某合约价格异常,A期货客户甲某与B期货公司客户乙某涉嫌对敲交易,对敲金额2.5万元。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乙某为新入期市交易客户,将自己账户和密码委托给网上认识的自称为操盘手的甲某全权操作,由于对期货市场不了解,误以为亏损均为正常交易。
处置: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要求A期货公司限制客户甲某帐户出金,A期货公司成功冻结甲某帐户资金;同时客户乙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挽回损失;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客户甲某相关处罚。
案例2:盗用他人账户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资金
情况简述:2008年8月#日,A期货公司报告其客户甲某反映交易账户被盗,发生多笔非本人操作的交易,涉及损失在20万元左右。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甲某该日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豆油等三个合约上进行交易,当日亏损19万元,基本上均与B期货公司客户乙某成交,乙某当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共盈利17万元。乙某承认其同甲某都曾在A期货公司做交易,无意中看到甲某帐户信息,遂又在B期货公司开户,通过对敲交易转移甲某资金。
处置: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要求B期货公司限制客户乙某出金;后经调解,客户乙某已将上述转移甲某的资金全部返还,受损方因盗码蒙受的损失被全部追回;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乙某相关处罚。
案例简析与启示: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违规者通过受托代人理财或者盗取他人密码等方式操纵他人账户与自己账户进行对敲交易,达到利益输送以获取非法收入的目的,以表面看起来合法正常的交易获取非法收益。对于此类交易行为的鉴别具有一定难度,一方面要求交易所以及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加强监控,另一方面客户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并不定期修改,以防账户被盗用发生损失;对于委托他人理财的,一定要经过充分的了解,委托给诚实可靠有经验的人理财,同时要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如定期打印交易流水单等,以防范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发生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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