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单位、个人客户采取对敲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案
来源:http://www.dzqh.com.cn/Item/4627.aspx
情况简述:2008年9月#日,A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甲公司和B期货客户乙某在豆二、豆油、聚乙烯多合约进行对敲交易,涉嫌影响期货价格同时转移资金。
案件调查:经查,客户甲公司在豆二某合约、聚乙烯某合约以及豆油某合约上与客户乙某对敲交易,交易价差最大900余点,导致甲公司累计亏损202万元。经查实,客户乙某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为方便提取现金遂采取了此手段转移资金。
处置:及时进行调查,并与公司和客户进行了联系,限制盈利客户乙某的出金;经调解,乙某已将对敲盈利202万元以银行汇款的方式返还至甲公司帐户;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拟给予该客户相关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