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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廉洁从业案例
编辑:客服部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24 01:59:11

一、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

刘晓东,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得基金)控股股东,2014年 8 月至 2016  2 月任凡得基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截至调查日一直为凡得基金员工。杨威,时任凡得基金投资经理。李儒柏,时任凡得基金交易员。

2015  5  1 日至 2016  5  31日,杨威安排李儒柏操作,或亲自操作“刘晓东”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一般同一天内)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以相同方向交易相同股票,刘晓东偶尔也操作自己的账户,跟随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根据沪深交易所提供的计算数据,“刘晓东”账户与凡得基金组账户存在趋同交易情况如下:“刘晓东”华林证券信用户共交易了 73 只股票,成交金额16,474.29万元,趋同交易64只股票,趋同交易股数占比 87.67%,趋同交易成交金额 15,277.37 万元,趋同交易金额占比92.73%;“刘晓东”国信证券户共参与了253 只股票的交易,成交金额 73,649.5 万元,趋同交易 163 只股票,趋同交易股数占比64.82%,趋同交易成交金额 45,494.93万元,趋同交易金额占比 61.77%。在此期间,“刘晓东”账户与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组账户股票交易的趋同度较高,合计趋同交易金额 6.07 亿元,占比 67.43%,趋同交易股数占比 69.63%,合计亏损203.7 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刘晓东、杨威、李儒柏三人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凡得基金组交易的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共同操作“刘晓东”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根据刘晓东、杨威、李儒柏三人在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刘晓东应负主要责任,杨威、李儒柏应负次要责任。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刘晓东、杨威、李儒柏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其中对刘晓东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对杨威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李儒柏处以十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东、杨威、李儒柏)》〔2018〕43号

 

、证券从业人员操纵市场

王仕宏,时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做市业务部(场外市场部下设的二级部门)负责人。陈杰,时任深圳小乘登陆新三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乘登陆新三板)总裁。

国泰君安场外市场部做市业务在2015 年底前超额完成业绩考核任务,为减少 2015 年做市业务浮盈,降低2016 年业绩考核起点,2015  12  31 日,王仕宏在未向公司领导和部门领导请示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同意做市交易总监李某凯对国泰君安重仓的 30 只股票执行“不低于前一日收盘价 20%就可以卖”的交易策略,并将拟低价卖出股票清单告知陈杰。2015  12  31 日,陈杰控制操作的“袁某文”“小乘登陆新三板”“健坤天下”等三个账户在当天14:10以后委托买入32只国泰君安做市股票,与王仕宏掌握的 30只重点减仓股票清单的重合度高达28只,重合率高达 93.33%;且 28 只股票委托下单买入顺序与重点减仓清单的排序完全一致。每只股票均委托 1 笔,委托买入股数均为 1,000 股,均以低于 12  30 日收盘价的 15.25%-21.13%的价格申报。国泰君安做市户利用做市商地位,在做市交易过程中采用在收盘前 10 分钟以主动低价申报卖出成交的方式打压或锁定股价,在收盘前 1-3 分钟内单笔低价申报卖出与袁某文等三个账户的低价申报买入成交锁定收盘价;或者在收盘前 10 分钟内先低价申报卖出与袁某文等三个账户的低价申报买入成交,而后通过持续低价申报卖出吸引投资者低价申报买入并成交。上述行为影响了“福昕软件”等 14 只股票交易价格,上述股票在当天收盘前股价大幅波动,12 只股票当日跌幅达到 10%以上,跌幅介于 15%-20%的股票 9 只,跌幅介于10%-15%的股票 3 只。该 12 只股票当天收盘跌幅与新三板做市指数的偏离度均在10%以上,其中,偏离值超过 20%的股票有 4 只,介于 15%-20%的股票有6 只,介于 10%-15%的股票有 2 只。该 14 只股票中有 10 只股票以国泰君安做市户的成交价为收盘价。2015  12  31 日,王仕宏控制国泰君安做市户较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持股浮亏1,650.2 万元;陈杰与国泰君安做市户成交 14 只股票各 1,000 股,并于2016  1  4 日、5 日、20 日卖出,合计获利 2.48 万元;将陈杰控制账户和王仕宏控制国泰君安做市户盈亏合并计算,本次操纵亏损。王仕宏、陈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王仕宏处以 100 万元罚款;二、对陈杰处以100 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仕宏、陈杰) 》〔2018〕51 

 

三、证券公司未尽勤勉审慎义务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保荐机构,程天雄、王玮为登云股份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郭纪林自2013  11  29 日起接替王玮担任登云股份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登云股份 IPO 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持续核查分析登云股份三包索赔费用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也未对登云股份与重要客户的对账情况予以关注,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存在三包索赔费用未入账的情形;未对登云股份主要供应商申源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源特钢)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对登云股份与申源特钢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未对登云股份 2013  6 月末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

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对山东旺特进行全面充分核查,也未对登云股份与山东旺特的异常联系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山东旺特、山东富达美、广州富匡全等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发现肇庆达美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未对 APC 公司进行全面充分核查,所获取的尽职调查材料不足以支持核查意见,从而未能发现 APC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存在不规范运行情形。

新时代证券出具的《新时代证券关于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以下简称《发行保荐书》)中存在虚假记载,签字的保荐代表人有程天雄、王玮、郭纪林。

中国证监会认为,新时代证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程天雄、王玮、郭纪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一、责令新时代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676.96 万元,并处以 1676.96 万元罚款;二、对程天雄、王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三、对郭纪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程天雄、王玮等 4 名责任人员)》〔2017〕61 

 

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3  11 月起,边晓磊在担任现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期间,负责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2014  8 月,边晓磊利用其负责推荐客户认购债券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其姐夫银行账户非法收受中恒通公司卢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边晓磊身为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 150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边晓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对边晓磊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协会认为,边晓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决定对边晓磊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三年不受理执业证书申请。同时,上述自律惩戒措施记入证

监会及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  0104 刑初 606 号)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  01 刑终 171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关于对边晓磊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2018〕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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