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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15 15:40:08

一、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公司被依法查处

2012年4月,大批江苏恒丰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的客户至盐城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报警,称其在恒丰公司的结余资金(含保证金和盈利款)无法出金,报案人数达1300余人。事件发生后,江苏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接访、维稳、查案等各项工作。

经江苏省有关部门调查,恒丰公司存在挪用交易商资金、虚拟资金交易等问题,交易商资金缺口约1.85亿元,涉及交易商约3000人。恒丰公司采用集中竞价和保证金方式进行标准化电子合约交易,并为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其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的交易活动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

当地公安部门已将恒丰公司相关负责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逮捕。目前,该案已作出判决。恒丰公司已被当地政府勒令停业。
     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白银交易投资者胜诉

据媒体报道,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现货白银交易纠纷案件做出了民事判决。2013年8月起,原告通过某投资公司(被告)提供的电子盘软件进行所谓“现货白银”交易,半年时间内即将投资的48万余元资金亏损殆尽。2014年5月,原告将该投资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该投资公司与原告进行的贵金属杠杆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应属无效,判决投资公司返还原告亏损的48万余元投资本金。

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本案对同类现货白银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首先,关于现货白银交易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并不需要以行政机关的认定为前提,人民法院有权自行认定;其次,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在同类案件中明确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认为应当从两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否构成期货交易。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前述形式和实质上的要素,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附: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摘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仅为限定交易场所、实现市场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同时为规范期货交易本身、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经营而设置。期货交易相较于一般现货买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期货交易可以无限制地在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中进行,可能导致因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被操纵,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和巨大的市场风险。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因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基于此,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三、江西查处一起非法期货活动

一、案情摘要

2014年9月,江西省某公安局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称邹某等人非法组织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导致投资者严重亏损。

经查,邹某借用他人股指期货账户,指派杨某、张某等人,鼓动当地群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邹某向投资者收取每手300元的交易手续费,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仅结算交易盈亏。十几名没有任何经验的群众在“操作简单、收益快”等宣传的诱惑下,先后投入约187万元,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和专业投资能力,至案发为止,累计亏损158万元(含邹某等人收取的手续费40多万元)。邹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目前,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邹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风险提示

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名单可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大、专业性强,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要先评估自己有无相应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是否具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决不可听人“忽悠”,绕开规定,从事超越自己能力的交易。

四、陕西查处一家非法期货经营机构

一、案情摘要

陕西证监局接到线索举报,称位于西安市土门丰登南路的一家机构非法从事期货活动,打着“股指期货俱乐部”的名义,沿街散发宣传单公开招揽客户,并用“数十倍暴利”、“简单、无门槛”、“免费提供数百万账户资金”、“3分钟保学会、老少皆宜”等口号夸大宣传,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陕西证监局经过实地暗访调查,该机构以“学员培训”等方式,向投资者出借其控制的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同时收取每手300元固定手续费;该机构未进行工商登记,也未取得证监会业务资格批准,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陕西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对其进行了现场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查扣了营业用电脑、收款票据凭证及相关资料。下一步,陕西省工商管理部门将按程序对无照经营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风险提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投资者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应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机构是否具备期货经营业务资格,不要被“低门槛、高收益”迷惑,以免参与到非法期货活动之中,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活动侵害,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白银等贵金属“现货交易”陷阱

一、案情摘要

2014年某日,投资者黎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国内某知名贵金属交易所会员(以下称“公司”或“该公司”),开展白银等贵金属现货交易,交易方式灵活,交易时间长,可以T+0,即买即卖,不限次数,做多做空都可以赚大钱;投资者不懂也没关系,公司有专家进行指导,还可以代投资者操作,盈利全归投资者,公司只收取规定的手续费,投资者若有疑问,还可以去公司现场考察。

黎某一听,半信半疑,为稳妥起见,黎某决定去该公司经营现场“踩踩点”。按照公司业务员提供的地址,黎某来到位于成都高新区某高档写字楼内,公司热情地接待了他,公司现场很是“像模像样”,秩序井然,前来咨询的投资者也还真不少,有的正在询问洽谈,有的已经准备开户交易。黎某觉得这家公司“挺正规”,经简单了解后,当即办理了开户,投入资金七万元。由于自己不懂,便委托公司“专家”操作,没过几天,当投资者查看自己账户时,在“专家”大量频繁操作下,自己的资金早已亏损大半。

黎某感觉上当受骗后向当地政府金融办进行了举报,金融办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提请证监局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根据金融办掌握的证据材料,该公司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组织的交易行为具备期货交易特征,涉嫌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二、风险提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参与白银等贵金属交易一定要慎重,谨防掉入“现货交易”陷阱,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活动侵害,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梧州裕农”非法经营案

一些不法分子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通过互联网开设集中交易平台,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非法从事期货经营活动,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2014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梧州市裕农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裕农)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被告单位梧州裕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被告人白某某、丁某、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1年,并没收财产100万元至500万元。

一、案情摘要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间,梧州裕农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开设电子交易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电子贸易合同,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茶叶、八角等农产品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不进行实物交割。同时,梧州裕农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当日无负债结算、限制订货量、强制转让等制度,变相从事期货交易。梧州裕农按照客户每交易一批合约双边收取1元的标准收取手续费。至2012年12月案发,梧州裕农收到全国各地3000多名客户资金共16,304万余元,收取手续费约1,655万余元。同时,梧州裕农将赚取的巨额非法盈利转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

二、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你参加与上述特点不相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你要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七、道亨公司非法期货交易诈骗案

本案是一起利用虚设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州市道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道亨公司)郑怀南、王振凤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3不等,并处罚金6万至100万元。其余相关涉案人员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期货等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19个月至4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

一、案情摘要

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郑怀南、王振凤等人设立道亨公司,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大肆招聘,对应聘人员进行培训,讲授投资期货、外汇的知识,再虚构道亨公司与“香港时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时信公司)等境外公司合作,称其可在境内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从事香港恒生指数等境外期货交易,并可获取高额利润。在公司业务员的游说下,应聘人员与道亨公司签订《顾客契约》成为公司客户。之后,这些客户通过道亨公司取得网上交易账户和密码,自行或委托业务员在公司提供的虚拟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的期货、外汇交易。道亨公司通过不同手法制造客户亏损的假象,以此方式骗取客户的交易款800余万元。

其作案手法具有以下特点:1、谎称得到境外机构授权,可以代理从事境外期货业务。道亨公司谎称其得到香港时信公司授权可在内地代理境外期货、外汇交易,而香港时信公司在香港也不可以从事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活动。2、随意操纵交易结果。道亨公司指使内部人员操纵网上交易平台,在客户盈利时停止平台运作致其不能获利,或擅自进入客户交易账户内进行恶意炒作,造成亏损假象。3、把应聘人员游说成为客户。道亨公司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诱使应聘人员前往公司接受培训,在此过程中公司极力游说应聘人员投资期货,一步一步吸引上钩,客户最终成为道亨公司的“鱼儿”。

二、风险提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否则便构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投资者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在开设期货交易账户和交纳交易保证金之前,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监局,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备期货经营业务资格,警惕境外期货交易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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