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意见共分八部分,二十八条。意见提出两个阶段的目标。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在待遇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要求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在筹资运行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巩固提高统筹层次。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探索开展跨区域基金预算试点。加强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在完善医保支付方面,意见提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出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适应医疗服务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在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方面,意见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 意见还从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高起点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等方面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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