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备受瞩目的《证券法》修订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 修改后的《证券法》可谓亮点纷呈:将注册制全面推广到所有证券公开发行行为,旨在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独立成章,且提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市场自律自治提供了更加宽广便利的空间;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倍数,极大地提高了对资本市场违法乱纪行为的惩罚成本等。 新《证券法》在立法层面凸显了三重需求的兼顾与平衡:第一,畅通便利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第二,要完善投资者保护等要义;第三,从立法上理顺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通过完善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正确做事的公法、程序正义和规则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做正确的事。 《证券法》一度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较多考虑便利企业直接融资,这为促进企业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简化畅通企业直接融资,也需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础。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近年来决策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如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投资者保护局、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此次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有颇多亮点。 首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强大的市场自律自治武器。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所有投资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以及“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的明示,都大大地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乱纪者损失,使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做到尽可能对称。 代表人诉讼制度中,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因此,代表受害投资者进行诉讼的重任,主要由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旗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承担。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利于搭建起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系,又体现出了决策层渐进改革的稳健诉求。并且,在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初期,其他制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对诉讼代表资格进行限定,可以避免集体诉讼被滥用,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当然,随着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探索和改革稳步推进,可考虑对集体诉讼代表人资格的放开进行探索,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成为集体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资格的放开,可以分担投服中心大量集体诉讼的压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完善市场自律自治体系。 第二,震慑资本市场内幕操作等违规违规行为,使集体诉讼真正长出牙齿,有必要配套性地推出辩方举证制度以及争议和解制度。新《证券法》在相关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尝试。 一方面,辩方举证制度的举证责任倒挂机制,将降低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和成本,也就是降低集体诉讼的举证成本。新《证券法》第89条要求证券公司在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自证清白,已带有一定辩方举证的理念,是对辩方举证制度的积极探索和尝试。另一方面,争议和解制度,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控辩双方在民事上的双赢。新《证券法》新增的行政和解制度,为争议和解制度的引入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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