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成为本次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 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增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许多被各方评价为“颇有亮点”的安排。 业内专家表示,新证券法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大幅提升了投资者保护水平。未来新证券法落地施行,将逐渐弥补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短板,维护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开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新篇章。 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 经过近30年的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已经跻身世界前列。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证券市场一个显著特征是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投资者群体,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数量庞大。有数据显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高达1.5亿人,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 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保护做得如何,与亿万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更是证券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体现。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证券法的核心。我国证券法的修订,也坚持这一宗旨。本次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共14章,第五章“信息披露”和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为新增的两章,重点突出了关于投资者保护及维权问题。其中,“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八条具体举措,对投资者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和安排。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证监会此前发文表示,这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 有业内人士认为,纵观当代各国证券法,无不强调投资者保护。立法者之所以如此强调投资者保护,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方,失去了投资者及其资金投入的证券市场,将如同失去血液的躯壳;另一方面则是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系弱者的假设,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或发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受到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的损害,证券市场也将失去高效配置资源功能。 纵观本次修订,除了新增设专章对投资者保护做出制度完善外,新证券法中的多个章节与条款,同样大幅提升了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此前表示,这次修订后的新证券法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亮点 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有业内律师认为,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面临着立案难、审判周期长、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难题,此次修订将《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新证券法中,为打开当前投资者维权难的局面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看,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章节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表示,这就是所谓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美国集团诉讼的中国版本。它设计得极为精巧:首先,该诉讼方式并没有突破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只是借用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躯壳;其次,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替律师来主导诉讼,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 强调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 除了新引入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外,投资者保护的其他多个条款,均数次提及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比如,新证券法第九十条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此外,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均明确提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等具体规定。 从具体实践看,成立于2014年12月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就是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有数据显示,从成立到2019年12月底,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案件24件,其中法院受理19件,股东诉讼1件;支持诉讼诉求金额约1.14亿元,获赔总金额约5536.7万元;已接受全国9家法院虚假陈述损失核定委托,涉及14家上市公司、超3000位投资者,核定损失金额3.6亿余元。 “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将依据证券法赋予的职责,践行公益投资者保护职能,妥善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切实维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投服中心近日依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多项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独特作用的具体举措。这包括,对接诉讼代表人职责,发挥证券公益机构投资者保护功能;进一步推行“追首恶”诉讼理念,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实践股东代表诉讼,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效果等。 “新证券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辅之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设计,丰富了代表人诉讼的类型,属于我国证券类民事诉讼的创新举措。”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季境表示,结合人民法院示范判决基础上的委托调解机制等改革实践,新证券法构建了一套高效务实的投资者诉讼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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